花13万余元购买的汽车,使用两个月后,发现车子不是新车,而是旧车。
经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,由经销商退还车主的购车款13万余元,并以三倍购车款395700元赔偿车主损失。这是湖南省首例汽车销售“退一赔三”消费维权案。5月31日,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举行该案新闻通报会。目前,购车款及赔偿款都没有兑现,省消委表示将继续关注该事。
2015年2月,廖运国在常宁市“动力快车”公司(“天禧”公司的代理商)签订购车合同,以13.19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白色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的福克斯牌轿车,支付了车款,同时,作为当地该轿车供应商的“天禧”公司向廖运国开具了发票。
2015年4月19日,廖运国在常宁市某汽车美容中心做汽车美容时,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。“新买的车才两个月,怎么会喷过漆呢?”廖运国得知车有修复痕迹后心生疑问,并当即将情况反映给了“动力快车”,“动力快车”认可前保险杠油漆有修补痕迹。廖运国购买的是新车,希望能更换车子。但是,“动力快车”和“天禧”公司仅表示可以更换保险杠,及赔偿10次高级保养费用。
协商未果,廖运国便投诉到了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。常宁市消委建议廖运国向法院提起诉讼,如果法院能受理胜诉,不但能拿回购车款,还能获得3倍赔偿。衡阳市和常宁市消委介入后,并全程关注了审判进展过程。
廖运国将“动力快车”和“天禧”公司告上法庭。经公开开庭审理,2015年12月15日,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商家将事故车辆卖给消费者,存在欺诈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,判决商家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3.19万元,并赔偿廖运国三倍购车款39.57万元。
一审后,“天禧”公司以《产品质量三包规定》为依据,认为对于该案车辆的质量问题,只能适用这个规定,对原告的损失只应维修恢复原状等,不认可“退一赔三”。不服一审判决,遂上诉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2016年4月,衡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“天禧”公司主张的“三包”规定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,其法律效力低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。遂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一审原判。
鉴于廖运国在学习和使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以及依法维权方面的突出表现,5月31日,廖运国被聘请为湖南省315消费维权志愿者。
廖运国说,起初在向汽车经销商交涉和向常宁市消委投诉时,只要求能换一台新车就心满意足了,压根儿就没有想到可以索赔。
法官释疑为何是退一赔三
为什么是“退一赔三”?常宁市法院办理此案的法官李同生认为,此案争议焦点是“天禧”公司是否存在销售欺诈,而油漆修补的时间是关键。被告“天禧”公司认为油漆修复是在廖运国提车后做的,但按照法律规定,举证责任在被告“天禧”公司,但“天禧”公司没能举证,法院只能按规定认定油漆是在提车前修补的。
汽车销售前做过油漆修复,存在产品质量瑕疵,买卖前销售方应当告知购买方,该案中却没有告知廖运国,这就存在欺诈。而根据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“退一赔三”的规定,该条款清晰明了,于是作出上述决定。